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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二十條(三) (1 / 2)

而且,這裡面還有一個不學法的人會注意不到的問題,但十分麻煩的主觀心態的分辨問題。通常來說,案件中兇手的殺人動機並不影響定罪,只會影響量刑。但是,本案中,作為被告嫌疑人的陳大年,就對於白龍的連續擊打的的動機問題,可以說十分微妙了。對於被告嫌疑人陳大年的當時的動機的認定,可以說十分複雜。

因為,如果在當時的情形下,陳大年被認定為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那麼陳大年出手誤殺了前來制止他的付喆,就依然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只是說,這個“故意殺人的動機”並不指向付喆,但是這個“故意殺人的結果”依然指向付喆。從結果到原因,就是陳大年具有故意的心態,且具有殺人的目的,結果還死了個人,那麼故意殺人就成立了。

但是,反過來,如果陳大年被認定為具有防衛的動機,那麼針對後來付喆的死亡,即使無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麼結果也可能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即使最後真的被認定為故意殺人,也可能——極小機率——被認定為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所以,關於當時陳大年攻擊白龍的動機問題,就成了非常重要的問題。這是少有的,動機不僅決定量刑,甚至能夠決定定罪案件。

另外,如果說的話,這裡面可能還存在一個問題——時間。不是案件發展的時間,而是案件發生的時間與審判的時間。當時,一審完結在最高檢的指導性案例釋出之前,就是包括崑山龍哥案在內的多個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例。雖然,在此之前,中國總體的風氣就已經發生了改變,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也日趨寬鬆,但即使如此也不意味著所有防衛性案件都會被判決無罪。畢竟,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的發展往往落後於社會現實,而司法的發展更是往往落後於立法——尤其在大陸法系國家更是如此。

但是,十分巧妙的是,二審的開庭時間卻是在案例釋出之後。這點,對於案件未來的發展,將會產生不小的影響。因為,指導性案例,算是最不像正式淵源的正式淵源。即它雖然不是司法判決過程中,可以直接拿來作為判決依據的規定來源,但是它卻是作為必須參考的存在。所以,這可能更有利於陳大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以獲得無罪釋放。尤其,這個案件類似於龍哥案,具有性質類似的“為了反殺而追殺”的情形,所以龍哥的案例,對於陳大年的案子來說可謂非常重要。

但同時,它存在一個不確定性,就是這個——包括那批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例釋出的時間,就卡在了一二審之間。所以,有些事可能還是要按照一審程式中的基礎來算。所以,當時具體一切是怎樣的,還都猶未可知。

至於再剩下可能影響案子的,其實大概也就是輿論的導向了,畢竟這個案子的起因是陳大年拖欠工人工資,然後導致工人為討薪而對陳大年及其妻子劉麗華實施非法拘禁及故意傷害。所以,輿論對於陳大年自然是大加撻伐,絲毫不留情面,以至於當時公眾鮮少關心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論焦點應該是正當防衛的問題。

不過,這個案子真正最大的問題——當時的我還沒有意識到——其實還是我們的不敗女王顏思齊檢察官,她是個可怕的對手、難纏的對手。但是,由於第一次交鋒的時候,我們幾乎是打了一個默契的平手,所以我當時並沒有意識到,如果與他全力廝殺到最後一刻,將會是什麼樣的感覺。

不過,當時我第一時間看完卷宗以後,就感覺到這個案子的艱難。甚至,我一度想過打退堂鼓,我不知道我能不能為陳大年做到什麼。當然,並不是因為我認同一審的判決結果,只是說這個案子本身的複雜,已經超過了以往我獨立負責的所有案子。雖然,我也不是沒有參與處理過同樣複雜的案子,但是那件案子的複雜,其實是複雜在了法庭之外。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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