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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案情(十一) (1 / 2)

當然,隨著處理的複雜案件越來越多,我也越來越多地意識到,或許作為一名刑訴律師,每個案件裡你真正遇到的最棘手的人,往往都不是檢察官或是法官,而正是你的委託人。

作為公訴方,檢察官從來都處於優勢地位,無論是資源也好,地位也好,輿論的傾斜程度也罷,對比刑訴律師,都處於完全的優勢地位——這點在全世界皆是如此。而且,真正的冤案——無論是哪一種型別的——都特別少,刑訴律師在法庭上能做的往往也真的有限。真的說來,大多數案件裡,刑訴律師所謂“戰勝檢察官”的神話,不能說完全沒有,但之所以那麼值得傳頌,也正是因為過於稀少。所以,大多數時候,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我都沒有真的把檢察官當成是對手,因為雙方真的不在一個量級上。

至於法官,就更不用說了,法官從來都是處於超然的位置——受賄的不算,更不會成為我的敵人。

唯一算是比較麻煩的,也就是公檢法中的“公”,很多時候,當你真的需要他們幫忙時候,就會變得非常麻煩。但是,根據一些程式性的規定,你不透過他們,可能也不行。但是,更多時候,警察並不是真的故意給你找麻煩,而是說他們也真的很忙。並且,當刑事律師介入的時候,大多數時候往往已經是被告嫌疑人被起訴的階段了,很少有從一開始剛被調查,都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已經介入的情況。而這種時候,警察的偵查工作往往都已經做完了,基本已經處於警方和檢方都能認可的狀態了,這個時候你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再去要求警方補充偵查,或者幫忙進行一些別的調查,人家怎麼可能不反感呢?當然,於工作態度來說,確實會顯得警方好像很不負責任,但是於人情世故上來說,誰也不想自已的專業工作被人指指點點吧?別的不說,我也是一樣,你可以指點,但你不能指指點點!

不過,反過來說,公、檢、法三方,除了必然與辯護律師處於不同立場的檢方,剩下兩方其實都不是會故意給你找麻煩的。相反,他們其實更怕你給他們找麻煩。真的,有很多那種無良的刑事律師,會採用很多“場外”的辦法會獲得勝利。最簡單的一種,就是組織人去公檢法那裡鬧事,而且像這種幹了很久,十分精通此道的油子,你還很難抓他們,他們會恰到好處的生出事端,而不至於真的搞出事情。如果你對他們採取過於強硬的手段,反而還會帶來輿論的壓力。

所以,算計到最後,其實大多數時候,你真正你會頻繁接觸,且會對你的工作產生巨大影響的,其實也就是你的委託人了。如何獲得他們的信任與支援,才是你順利開展工作的關鍵。很多時候,他們甚至會在“不切實際的期望”,與“完全沒理由的不信任”之間反覆橫跳。一方面,他們會對你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認為你能輕易地讓他們從官司中脫身。而另一方面,他們又會對你沒道理地不信任,認為“刑事律師其實都沒啥用”、“庭審就是走個過場”、“律師都是吃了這頭吃那頭”。

當然,某種意義上來說,其實人們會對刑事律師產生這種想法,也不算完全沒有根據,畢竟“刑事律師的作用有限”也是真的,有些無良法律人——其實主要是收了錢的法官——也確實是吃了這頭,吃那頭。但是,根本上來說,刑事律師也不是真的一點用都沒有。相反,很多案件最終能翻案,都是辯護律師在中間不懈努力的結果,最具典型意義的代表就是聶樹斌案。其實,所謂的“刑事律師作用有限”也僅僅只是相對於檢察官而言的。相反,在各個部門法中,就是刑法最具人工理性,各種情況是最不能以尋常人的日常理性去理解的,也就是說是最需要律師介入的。同樣,吃了這個頭吃那頭就更不可能了,難道檢察院還會花錢收買辯護律師麼?

但儘管道理是如此,可真的面對了委託人及其家屬,你還是會面臨各種各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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