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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第二十條(一) (1 / 2)

今天我們律所幾個人一起吃了頓飯,用以慶賀案子的庭審告捷,被告嫌疑人被判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有趣的是,今天還正好是龍哥的忌日。

龍哥是誰?崑山龍哥嘛!如果不是龍哥,到現在為止,刑法第二十條依舊還是殭屍條款。

你問刑法第二十條是什麼?就是有關正當防衛的條款: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雖說是這樣說,但在很久的一段時間裡,我國正當防衛的條款基本都沒有啟動過。尤其是當涉及人命之時,不能說是誰死人誰有理,誰能鬧誰有理吧,但至少這項條款從沒啟動過,確實是真的。在龍哥之前,基本上所有的反殺案,法院都是採取了“防衛過當”的觀點。

所以,崑山龍哥的案件可以說是一件標誌性的案件,作為最高檢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它具有重大的社會現實意義。甚至,深遠一點來說,我們今天的案件能夠打贏,也真的多虧了龍哥。

不過,同樣是防衛過當的案件,這讓我想起來之前,我負責的一起案件,那個案子也是一起涉及正當防衛的命案。而且,還是我和顏思齊第二次交手的案子,一個相當糾結的案子,我至今都還清楚地記得當時的情形……

當天上午,我剛到律所,還沒來得及放下手裡的東西,就見有人直接闖了進來——我當時手裡很多東西,沒來得及關門。

看見有人進來,我緊忙撂下我手裡的東西,轉身與那人問道:“請問您是……?”

那人看起來十分焦急——其實來這裡的每個人幾乎都是如此,那是個年輕小夥子,年紀應該不大,大概二十出頭的樣子。那人簡單地介紹了自已的身份:“您好。我叫陳晨,請問您這裡是徐律所的律所吧?”

“對的。對的。您先坐。坐!”

而他,看了一眼我放下的東西,似是十分貼心地說道:“不著急,您先吃早點吧。我可以等會兒的。”

我有點驚訝,這人確實心細,不過我當然不能說就真的去吃了這早點,我連忙推辭:“不不不。不著急!不著急!先談事情,談事情重要。”

不過,那陳晨確實十分認真地說道:“不!您還是先吃了早點吧。我這事情,有點麻煩,還真不是一時半會兒能說的清的。您最好還是先吃過早飯,我們靜下來慢慢說吧。”

聽到這話,再看陳晨認真的表情,我覺得不像是在開玩笑。我認真想了一想,說道:“您……是來找徐律師的吧?”

“不!我就是來找您的。如果,我沒猜錯的話,您就是張偉律師吧?”

那一刻我非常驚訝,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已的耳朵:“您說什麼?!來找我的?!”

本來,這個偏僻的小律所,其實不算是很有人氣兒。一般會進來的,大體也只有三種人。一種是想打民事案件,以為我們能接,算是誤入這裡的吧。另一種則是誤打誤撞而來,也算是緣分吧。但是,要說最多的,其實還是奔著老徐的名頭而來,或者是被老徐認識的人給介紹來的,總之是因慕其名而來的。

但是,雖然我也是正式的執業律師,但在以前,專程為我而來的,幾乎是沒有的。所以,當聽到這人是專程來找我的,我真的是難以置信。

不過,接下來,那陳晨的解釋,卻讓我平靜了下來:“對。我就是來找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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